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二)《规定》细化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定》全面改革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 《规定》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规定》以车辆维护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发挥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规定》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经营者需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的规定。
(四)《规定》强化了道路运输车辆全过程技术管理。
《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二是改变了车辆检测结果的监管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三是确立了车辆使用的禁止行为和鼓励方向。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四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五)《规定》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分类管理方式。
客车、危货运输车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规定》将客车、危货运输车列为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重点对象。一是调整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并以月份为检测评定期单元。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是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三是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不再要求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职责,厘清责任。
1.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并落实车辆使用、维护、检测评定、技术档案、燃料消耗量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开展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按期正常维护;定期组织所属运输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2.严格开展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和《规定》明确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应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与客运班线招标和运输车辆审验直接挂钩。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检查结果纳入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和诚信管理体系。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燃料消耗量核查标准和规定等的情况,对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以及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二)精心组织,做好宣贯。
一是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突出重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规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规定》中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部将组织专题培训,并委托《汽车维护与修理》杂志社作为技术支持单位,集中开展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宣贯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广泛开展宣贯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有效实施。
(三)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为确保《规定》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规定平稳过渡,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1.积极推进车辆维护制度改革。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自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2.稳妥调整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车辆在2016年3月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
自2016年3月1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重新划分车辆技术等级,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贯彻执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行驶证件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