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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 191号)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16: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以及《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工作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是支撑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是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示范工程将以城市为组织主体,坚持“客货并举、便民高效、综合施策”的原则,整合各方物流资源,完善干支衔接的公共货运枢纽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实现城际干线运输和城市末端配送的有机衔接,形成集约高效的城市货运配送组织链条,提升流通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力争在示范城市建成“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示范城市在示范期结束时应实现以下目标: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模式;建成一批现代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城市货运枢纽,形成若干集聚效应强的干支衔接公共货运枢纽站场;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开展甩挂运输和实施共同配送的物流企业;更新一批标准化、专业化、环保型运输与物流装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营运载货汽车比重大幅提升;打造功能健全、资源集约协同共享的物流信息平台;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显著提升,物流成本、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明显降低。 
    (二)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建设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在城市周边统筹布局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并组织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货运枢纽,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节点网络,在城市近郊建设服务于城际货运和城市配送间高效转换的物流园区和大型物流中心,依托工业集中发展区或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以及各类货物装卸点、公共配送站,推动形成有机衔接、层次分明、功能清晰、协同配套的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体系。 
    2.优化完善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力调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配送需求引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制度,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证办理的条件和程序;对年度安全管理考核不合格、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配送运输企业,收回其车辆通行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实施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合理规划设置中心城区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专用卸货场地和道路范围内配送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 
    3.加快标准化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推动示范城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体现各地发展实际的城市配送车辆选型技术指南,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加大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的推广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并给予通行便利,健全完善加补气、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发展。 
    4.推进城市货运配送全链条信息交互共享。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城市货运配送基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城际干线运输、城市配送相关公共信息系统以及城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类资源,促进各类信息资源的集约利用。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公共货运配送服务,打通物流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信息互联共享链条,提升供应链综合服务水平。 
    5.引导和鼓励城市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支持城市货运配送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推动完善夜间配送管理制度,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货运配送企业协同开展夜间配送。支持货运配送企业延展服务链条,推进干线甩挂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的一体化运作。推动干线货运与城市配送企业之间、同城配送企业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共同开展跨区域货运配送的业务合作、同城共同配送的组织协作。 
    三、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二)区位条件。优先支持《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的国家骨干联运枢纽(城市)、区域重点联运枢纽(城市)和《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一级、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 
    (三)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四)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便利通行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四、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8年1月—6月)。 
    1.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级公安、商务部门。 
    2.审查确认。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XXX省(区、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申报城市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联合发文确认公布。 
    (二)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20年6月)。 
    1.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严格组织执行,落实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2.重点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要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7月—12月)。 
    1.评估验收。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示范工程结束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估办法,对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目标,对示范工程进行总结评估,出具评估验收意见。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视情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2.总结推广。相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示范工程取得成效,梳理典型发展模式和成熟经验,充分发挥标杆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城市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强化示范工作动态监管,为示范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配套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对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按照《“十三五”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重点考虑、优先支持。公安部、商务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配送车辆更新购置、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三)强化市场监管。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健全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城市配送需求、车辆运力需求的调查统计,科学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提高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的科学性。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货运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按照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严格对示范工程的绩效考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示范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督查督导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